(2016)浙112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88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陶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夏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