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彦韬与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韬,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357号申请执行人刘彦韬,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焰盛、王锦樑,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29954-X。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编号Q05号游艇泊位的海域使用权证权属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彦韬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