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旭东与林贤晓、黄冬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旭东,林贤晓,黄冬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叶旭东,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贤晓,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冬霜,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旭东与被执行人林贤晓、黄冬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贤晓、黄冬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贤晓、黄冬霜尚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林贤晓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黄冬霜已偿还申请人叶旭东13099元执行款,被执行人林贤晓、黄冬霜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旭东执行款86901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南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