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5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徐晓萍与上海翔能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萍,上海翔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萍,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翔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耿建伟,职务不详。案由:劳动争议。执行标的:人民币113,965.80元。申请执行人徐晓萍依据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15)办字第174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翔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徐晓萍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工资、保密补贴、交通和通讯补贴及饭贴共计人民币71,340元,报销款人民币17,615.80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010元,合计人民币113,965.8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上海翔能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翔能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长宁路XXX号XXX室的办公场地早已人去楼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翔能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台。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流程本院均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