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宁与被执行人刘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宁,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才宁,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畅,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才宁与被执行人刘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24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畅名下的雅阁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现被执行人刘畅已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畅上述车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畅名下的雅阁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