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永江与张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江,张士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永江,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士荣,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永江诉被告张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1日原告经柴红军介绍,借给被告张士荣10000元,并约定2015年6月前还清,并按每月2分给付利息。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情况,又不同意提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