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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卫与冯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冯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卫,男,汉族,1942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冯少文,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获嘉县。李卫申请执行冯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因该案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获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获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延丽审判员  王治国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