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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兰瑞华与魏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瑞华,魏一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247号原告兰瑞华,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冬夏、张秀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一凡,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瑞华与被告魏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嘉嘉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兰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人民陪审员  陈 矾人民陪审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