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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国保与梁耀南、黄山区顺风农机服务中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保,梁耀南,黄山区顺风农机服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财保11号申请人:黄国保,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曾彦杰,男,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韶,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梁耀南,男,汉族,1996年1月18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人:黄山区顺风农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规划局楼下。申请人黄国保因与被申请人梁耀南、黄山区顺风农机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梁耀南驾驶的皖09-209**变型拖拉机(车辆所有人:黄山区顺风农机服务中心)。申请人黄国保提供了黄韶所有的粤F×××××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国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耀南驾驶的皖09-209**变型拖拉机(车辆所有人:黄山区顺风农机服务中心)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高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