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书军与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军,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勇,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号邮电广通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书军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书军申请再审称,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准信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等农民工工资应该由准信公司支付。在政府清欠办的参与下,准信公司仅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准信公司虽然曾支付给刘锡连工程款86万元,但该款扣除由刘锡连购买的材料款后,余款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尚欠的工资应该由准信公司继续给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书军系刘锡连施工班组所属工人,并非被申请人准信公司直接雇佣的工人,准信公司仅在拖欠工程劳务费范围内对申请人王书军承担工资给付责任。在清欠办处理准信公司拖欠刘锡连班组劳务费投诉时,准信公司已经根据刘锡连施工班组完成的工程量结清了该班组的全部劳务费,刘锡连在2013年工程量结算单和工程结算承诺书中签字。工程结算承诺书载明:“…由刘锡连宣布发清工人工资。如有工人上访,所有责任由刘锡连负责。”原审法院认定准信公司不应超出工程量结算承担给付劳务费责任,对王书军要求准信公司给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