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三贵与被告唐伟平、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贵,唐伟平,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295号原告:徐三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宙,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平,男。被告: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1128号5-188室。法定代表人:舒朔春,职务不详。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17层。负责人:冉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安徽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三贵与被告唐伟平、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三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徐三贵负担。审判员 查红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