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4405047-0。负责人:钱建国。被执行人: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双东坊路35弄6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25542-4。法定代表人:陈正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特00002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21套房地产,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64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