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5978号起诉人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委托代理人:钱柏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收到起诉人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一直订有轴承类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以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发传真件的形式签订具体的买卖合同,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被起诉人验收之后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期间被起诉人虽都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都没有按时足额履行至2016年7月10日,被起诉人尚欠起诉人货款人民币3470136元。被起诉人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470136元。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一共签订了二十多份《物资采购合同》,且每份采购合同约定购买的合同标的物、标的物价格均不同,现起诉人将上述涉及的全部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一并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被起诉人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所欠货款,可见,起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请涉及多个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经过本院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应当明确在本案中的具体诉求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即,应明确某一具体买卖合同项下的请求,但起诉人认为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办理立案登记。故此,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涉及多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其诉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