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孙勇申请执行冯小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冯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孙勇被执行人冯小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绵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小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冯小洪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736557.5元或查封、���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