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强、马金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马强,马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该公司经理。执行人 马强,男,回族,生于1991年1月1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马金财,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强、马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200元,已执行40075元,未执行27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强、马金财常年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强、马金财常年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金龙审判员毛建军代理审判员李广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