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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27号原告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立华,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乙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乙以暂找不到被告梁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