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27号原告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立华,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乙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乙以暂找不到被告梁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