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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智宏与黄贵良、黄治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宏,黄贵良,黄治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826号原告:陈智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民,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贵良。被告:黄治炎。原告陈智宏与被告黄贵良、黄治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贵良、黄治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智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贵良偿还100万元借款及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黄治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黄贵良因经营需要,通过黄治炎介绍向我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按3%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当天,我通过银行向黄贵良汇款200万元,黄贵良向我出具200万元借条,并注明月利率3%,黄治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黄贵良按3%的月利率支付了2015年3月12日之前的利息,之后利息未付。2015年7月12日,黄贵良、黄治炎分别偿还了40万元和60万元借款本金,剩余1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按约偿还。被告黄贵良未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黄治炎辩称,我与原告陈智宏系同学关系,我介绍陈智宏借款200万元给黄贵良并提供担保属实,但现在黄贵良因经营不善外出躲债,一时无法偿还借款,我也变卖了自己的一处房产替黄贵良偿还了60万元借款,剩下的借款一时无力偿还。被告黄贵良和黄治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举证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陈智宏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所要证明的相关案件事实应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智宏与黄治炎系同学关系,黄治炎与黄贵良系堂叔侄关系。2014年11月12日,黄贵良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通过黄治炎介绍向陈智宏借款。当天,陈智宏通过银行向黄贵良的银行账户汇款200万元,黄贵良向陈智宏出具200万元借条,并注明月利率3%,双方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大冶市人民法院管辖。黄治炎在该借条签字担保,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提供后,黄贵良按3%的月利率支付了2015年3月12日之前的利息,之后利息未付。2015年7月12日,黄贵良、黄治炎分别偿还了40万元和60万元借款本金,剩余100万元借款本金和2015年3月12日之后利息未按约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智宏与黄贵良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按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超过了24%的利率保护区,利率超过24%至36%的部分,属自然债务区,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因此,原告陈智宏要求被告黄贵良偿还下欠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黄治炎自愿为黄贵良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内已经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陈智宏要求黄治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超过保证期限,黄治炎应当对黄贵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贵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智宏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2016年8月12日之前利息32万元,2016年8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二、被告黄治炎对被告黄贵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黄贵良、黄治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