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克福与马云豹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福,马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克福,农民。被执行人:马云豹,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9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马云豹的车辆,现被执行人马云豹已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云豹名下汽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云豹名下的皖F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建华审 判 员 王同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