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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克福与马云豹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福,马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克福,农民。被执行人:马云豹,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9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马云豹的车辆,现被执行人马云豹已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云豹名下汽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云豹名下的皖F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建华审 判 员  王同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