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51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