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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51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