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赖准辉、张燕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赖准辉,张燕辉,李石英,赖统生,谢礼育,廖燕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7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负责人符合,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全,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赖准辉,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张燕辉,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石英,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赖统生,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谢礼育,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廖燕青,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诉被告赖准辉、张燕辉、李石英、赖统生、谢礼育、廖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以被告已结清贷款为由,自愿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志辉代理审判员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龙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