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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章晨峰与郑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晨峰,郑献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7121号原告:章晨峰。被告:郑献锋。原告章晨峰诉被告郑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献锋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8日,被告郑献锋向原告章晨峰出具借据确认尚欠原告290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31日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献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晨峰欠款290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郑献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