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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3958号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波,系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元龙,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俣璇,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波,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俣璇、姜元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泰达慧谷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广告费用按照场次和规模标准计算,合计1,569,883.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在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新闻媒体为该商品房销售进行广告宣传,但被告支付给我公司广告费用76万元后,剩余的广告费809,883.7元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能提交工作成果,关于广告发布的效果原告也没有经我公司盖章确认,所以我公司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原告请求付款缺乏事实根据,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全部的广告发布义务。此外,原告主张的广告费用金额我方有异议,我公司并没有欠原告那么多的广告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住联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我在大连有梦想”大型主题活动委托服务及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发布被告项目的广告;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为被告策划、组织、实施项目宣传活动。合同总价款为190万,于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合同款的40%即76万元,在第三场活动结束,广告发布效果及活动效果经被告被告书面盖章认可后3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给原告40%的合同款即76万元,剩余20%的合同款在活动结束,效果经被告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如果被告变更活动时间或取消活动,应及时通知原告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广告宣传服务,并履行了多场现场广告发布宣传活动,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后续合同的履行。再查,2014年3月,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76万元的广告费用。2016年3月1日,经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印的企业询证函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广告费用76万元,因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支付该笔款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照片、企业询证函、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发票、《“我在大连有梦想”大型主题活动委托服务及广告发布合同》等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本案中,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项目广告,并为被告策划、组织、实施了多场项目宣传活动,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理应及时给付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广告费用,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广告费用一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广告费用76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用7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被告大连泰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段金柱人民陪审员  王春红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