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5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秦启琼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启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078号罪犯秦启琼,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洛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启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四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8854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启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秦启琼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秦启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启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秦启琼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秦启琼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启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秦启琼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晴审 判 员 赵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