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执他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邓玉香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香,沅陵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他2号申请执行人邓玉香,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代理人廉道忠,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沅陵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龙泉路35号。法定代表人谢久文,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邓玉香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玉香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实施具体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认为,因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玉香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应当实施具体执行措施而不实施。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行终61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