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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传利诉被告高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利,高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488号原告:孙传利,男,汉族,住:珲春市光明街。被告:高云伟,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街。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孙传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传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雪松审 判 员  李雪英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