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传利诉被告高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利,高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488号原告:孙传利,男,汉族,住:珲春市光明街。被告:高云伟,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街。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孙传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传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雪松审 判 员 李雪英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