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86号原告:易某。被告:陈某。原告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