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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86号原告:易某。被告:陈某。原告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