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永欣、王久安等与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欣,王久安,王杏,王凤,王胜,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欣。申请执行人王久安。申请执行人王杏。申请执行人王凤。申请执行人王胜。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