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慕丹与张喜良、越淑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丹,张喜良,越淑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210号申请执行人慕丹,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喜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越淑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慕丹与张喜良、越淑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被执行人越淑歆所有的蒙KYD7**小型汽车一辆折价3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顶本案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越淑歆所有的蒙KYD7**小型汽车一辆折价33万元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交付申请执行人慕丹。上述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慕丹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