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宦仕忠与王健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仕忠,王健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512号原告宦仕忠,男,1964年7月2日生,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马槽村二组人,现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饶登彬,男,1964年11月3日生,四川省大竹县人,现住海丰县。被告王健旋,女,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负责人卢少铨。本院在审理原告宦仕忠诉被告王健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宦仕忠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宦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减半收取,计款1580元,由原告宦仕忠负担。审判员 :彭泽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