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洪静与戴柏林、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静,戴柏林,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发文签签发:拟稿:曲振强共印:核稿: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392号之一原告洪静,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浔阳区人。委托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戴柏林,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被告洪英,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静诉被告戴柏林、被告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738元减半收取178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曲振强审判员 汤国军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西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