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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季兴民、季兴龙与解庆申,陈洪学、解庆法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兴民,季兴龙,解庆申,陈洪学,解庆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444号原告季兴民,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季兴龙,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庆申,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陈洪学,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第三人解庆法,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关于原告季兴民、季兴龙与被告解庆申,第三人陈洪学、解庆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兴民、季兴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收据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解庆申,第三人陈洪学、解庆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兴民、季兴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季兴民、季兴龙负担。审 判 长  苑来寅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