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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9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郭浪潮劳动争议2016民终975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郭浪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甘汉斯。委托代理人:肖如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俏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浪潮,住湖南省桂东县。委托代理人:赵瑰丽,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判决:一、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浪潮支付经济补偿金23065元。二、驳回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郭浪潮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