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邱书文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474号罪犯邱书文,男,汉族,1954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黑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书文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邱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邱书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书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书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邱书文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因对该犯作出的(2012)黑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201号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减刑幅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书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冯国富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