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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初24号之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崔丹,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宵莉,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文化广场西侧天意商城三层。经营者韩永红,该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冯明孝,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起诉的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快乐迪雅爵歌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