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燕生与蓝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生,蓝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周燕生,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住永新县。被执行人蓝敬华,男,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现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周燕生与被执行人蓝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84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5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重立审 判 员 颜 斌代理审判员 彭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