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虹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730号罪犯何虹,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专科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雁江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何虹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资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何虹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女子监狱指派杨泽洪、毛廷薇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俊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虹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90.4分。该犯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万元,另提供了原审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虹在服刑期间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赃款没有退赔,罚金也没有履行完毕,且犯罪行为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