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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司惩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易文罚款决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湘0724司惩2号被罚款人:易文,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2007)临民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易文、罗靖、丁剑、宁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易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文按期履行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文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现查明易文完全有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易文有能力履行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而至今未履行,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易文罚款3000元,限在收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