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赵鹏、冯某某、赵某某与姚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冯某某,赵某某,姚红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713号原告赵鹏。原告冯某某。法定代理人赵鹏,系原告冯某某之父。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鹏,系原告赵某某之父。被告姚红梅,系原告赵鹏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姚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人民陪审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艺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