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6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088号原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茂云。委托代理人:蔺希连,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95.5元。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