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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曾东与黄文利、洪爱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东,黄文利,洪爱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102号申请人:曾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新华。被申请人:黄文利。被申请人:洪爱生。申请人曾东因与被申请人黄文利、洪爱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东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文利的财产,查封价值3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文利所有的衢州市XXXXXXXX的房产中价值350000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晓红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