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步正与李恩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步正,李恩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周步正,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恩子,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步正与李恩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恩子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李 杨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郑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