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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冯庆光与李海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光,李海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715号原告冯庆光,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被告李海效,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光诉被告李海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庆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