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殷东强与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东强,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374号原告殷东强,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412361。法定代表人张义南,经理。地址:青县经济开发区新天地科贸园B座A单13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东强与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东强撤回对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国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