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玉瑞与吴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瑞,吴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瑞。被执行人吴政。张玉瑞与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吴政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玉瑞借款17070元;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吴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传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