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蒋某3,蒋某4,蒋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853号原告蒋某1,女,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2,男,1953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人蒋某3,男,194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蒋某4,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第三人蒋某5,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1与被告蒋某2、第三人蒋某3、第三人蒋某4、第三人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