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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培南、王丽芬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培南,王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734号之一被执行人苏培南,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丽芬,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培南、王丽芬犯诈骗罪的(2016)闽05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培南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及追缴被告人苏培南、王丽芬违法所得款116759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苏培南、王丽芬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苏培南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及追缴被告人苏培南、王丽芬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675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