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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季龙合与季泽峰、杨静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龙合,季泽峰,杨静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617号原告:季龙合,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张康(季龙合之子),男,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泽峰,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杨静霞(季泽峰之妻),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季龙合与被告季泽峰、杨静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季龙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龙合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龙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义丹人民陪审员  刘天举人民陪审员  王红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艾晓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