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红与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30号原告吴红,女,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桥北西侧田园城市花园北楼22层。法定代表人董志成,总经理。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桥北西侧田园城市花园北楼23层。法定代表人董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吴红诉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红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撤回对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吴红负担。审 判 长 顾世法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煜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