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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红与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30号原告吴红,女,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桥北西侧田园城市花园北楼22层。法定代表人董志成,总经理。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桥北西侧田园城市花园北楼23层。法定代表人董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吴红诉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红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撤回对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吴红负担。审 判 长  顾世法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煜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