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史某、张某甲与郝某、焦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甲,郝某,焦某,某县人民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79号原告:史某。原告:张某甲。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玉路,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被告:焦某。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某。原告史某、张某甲诉被告郝某、焦某、某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史某、张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张某甲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史某、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某、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