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迪力夏提·沙克拜与梁法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迪力夏提·沙克拜,梁法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迪力夏提·沙克拜。被执行人梁法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迪力夏提·沙克拜与被执行人梁法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法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法动支付申请执行人迪力夏提·沙克拜案款10075元,并由被执行人梁法动承担执行费用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法动支付案款10075元及执行费51元,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5)特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微信公众号“”